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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擅自闯入高速公路行为的定责规定
日期:2022/3/4    来源:太行山高速顿井收费站    发表人:张广龙    点击数:1541

     【条文】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致害责任承担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主动指的是高度危险作业人积极、主动对周围环境实施具有高度危险的活动;被动指的是高度危险作业人控制或者管理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对于被动的高度危险作业人,在完成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后,是可以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的。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即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比如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采取了足够和充分的安全措施。

     【实务观点】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高速公路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高速公路管理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已经尽到足够安全措施和充分警示义务,免除或者减轻责任。高速公路管理者负有证明已经尽到“足够安全措施”和“充分警示义务”的责任,除了巡查日志外还应提供视频等资料,否则法院认为高速公路管理者没有尽到完全的证明义务。
      【提示】高速公路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安全线等警示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警示标志要稳固和足以引起他人的注意,及时对警示标志、道路进行维护,事故多发路段设置监控设备,同时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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